上杭县出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近日,上杭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是:
一、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创业就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安排的资金。
二、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并具有我省户籍的个人。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辖区内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具体为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龙岩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人社〔2018〕5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县范围内创业、具有省外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省户籍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我县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我县创业的农民工。
8.网络商户,指已在福建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二)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限制
1.限制行业: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为限制行业。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如有其他贷款或借款人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3.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部门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三)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我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程序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出具贷款记录证明、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人社部门复审的程序,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
1.申请人首先到创业地经办银行申领并填写《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见附件1),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情况进行认定。
2.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创业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需携带的材料具体为:(1)《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三张一寸近期彩照;(4)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相应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就业失业登记证》、《转业退伍证》、《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指毕业后五年内)(在校生开具在校证明)、《残疾人证》、《释放证明书》、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档卡、返乡农民工的相关证明、网络商户《营业执照》,至创业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2)。
3.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身份、就业创业状况、申请人及其配偶商业贷款记录等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签字盖章,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汇总,填写《 年 月上杭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人社局(县社会保障服务大厅5号窗口)。
4.县人社局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将其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审批核准(适用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批准后将《 年 月上杭县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审批汇总表》(见附件4)发放到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未通过的借款人材料退还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其转达借款人本人。
5.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经批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贷款由财政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并应由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反担保(具体由经办银行认定、办理)。
6.经办银行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各乡镇支行放贷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各一份《 年 月上杭县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一并随附上报县人社局申请人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原件各一份,以便填报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7.贷款到期后,申请人应及时将1-12个月或四个季度利息清单和一次性还款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在经办银行开设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并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贴息给付手续。
四、享受贴息贷款的额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文件精神,个人享受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20万元。
全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控制在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以内,对不符合规定以及超出我县年末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个人贷款发放金额,县财政不予贴息。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期限
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申请人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享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25日。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我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标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对展期期限内和逾期的,不予贴息。
七、部门职责
为更好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各乡镇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1.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的筹集预结算、审核、及时足额转拨发放、相关数据上报,牵头负责上级检查的相关工作等。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贴息金额计算初审及相关数据汇总上报,配合上级部门检查等。
3.中国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负责协调和督促签约经办商业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配合上级部门检查等。
4.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严格贷前审核,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需增信的,交由担保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增信后,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并告知人社部门。经办银行要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到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偿还的,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本金或利息,并将借款人纳入征信黑名单。由其他担保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增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代偿分担方式。
5.各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好申请人及其配偶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把关,坚决严防和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贴息现象的发生。
八、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县级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由于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