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作部署,以及《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闽政办〔2023〕26号)。
二、实施期限
本办法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基本原则、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等方面内容,配套制定了项目申报书,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项目申报评选遵循创新引领、强化应用、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企业自愿原则。
(二)支持范围。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运用大模型、智能传感器、智能数据挖掘、智能决策与控制、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类脑智能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包含算力建设、算力采购、“领雁”软件企业、软硬件优质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等。
(三)申报条件。办法明确申报主体应当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涉黑涉恶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办法对不同的项目类别规定了具体申报条件。
(四)组织实施。按照征集申报、审查核验、排序推荐、遴选认定、公示发布及实施奖补的程序组织实施。申报主体按要求编制报送申报材料;对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可在系统内宣传发动,各行业领域意向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报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验、排序推荐,书面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遴选认定、公示发布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获评单位按“免申即享”规定实施奖补。
(五)监督管理。一是严格项目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应当对项目推荐意见负责,申报主体应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严禁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二是加强跟踪服务,省工信厅定期对获评项目开展回头看,指导各地工信部门完善跟踪服务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地工信部门要定期了解项目后续发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加大政策配套支持和宣传推广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联系人:刘会明,0591-8743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