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惠企政策
01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奖励政策
对首次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若企业“小升规”之后三年内又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部分将不再兑现。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对企业“小升规”当年度和之后2年内,年度工业产值较上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较上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对企业“小升规”当年度和之后2年内实施的,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企业“小升规”当年度和之后2年内,参与本省其他地市(含平潭)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02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手拉手”、促销活动项目,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我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按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组织5家以上(含5家)在福州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03申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
04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
推进30亿元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单个企业投放贷款资金不超过2亿元,用于企业厂房、设备及配套软硬件系统等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和其他基建投资,且厂房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的2年内,市财政按2%、各县(市)区按1%,合计给予年化3%的实际投放贷款贴息。
05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
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永泰县、闽清县技改项目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由500万元以上降低到300万元以上。
06企业技术研发资金补助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
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
07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08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09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奖励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切块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10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参加“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和创客,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市级配套50%的奖励。(福州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