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宁坠亡案宣判结果是什么 吴永宁是谁个人资料坠亡案事件始末
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家人起诉“花椒直播”平台方,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花椒直播”方赔偿损失3万元。平台方主张吴自甘冒险,应免除该公司民事责任,但二审法院未支持,认为于法无据。
吴永宁曾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演员,前年起在花椒直播等平台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的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拥有上百万粉丝,被称为“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2017年11月8日,他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亡。
2019年11月14日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同意调解,但双方庭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某三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吴永宁的坠亡是一起悲剧,法院对他的离去深表痛心。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焦点解析1 “花椒直播”有无安全保障义务?
“花椒直播”是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四中院认为,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存在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故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争议解析2 “花椒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四中院认为,吴永宁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永宁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花椒直播”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而进行规制。但该公司未予处理,故对其坠亡存在过错。
该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其死亡,但对其视频未予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宣传并付酬,故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花椒直播”方的行为与吴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争议解析3 吴永宁自甘冒险“花椒直播”能否免责?
对此四中院认为,吴永宁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且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花椒直播”方亦非活动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花椒直播”主张吴永宁是自甘冒险行为,应免除该公司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吴永宁自愿进行这类高风险的活动,明知活动风险,因此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该公司的侵权情节等,酌定该公司应承担3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