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扔摩托车事件详细来龙去脉 辅警为什么拿单车扔摩托车?
这两天,发生在广东省汕头市的交警查酒驾、辅警推单车阻拦逃逸摩托致两人受伤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尤其是警方两次发出的“内容不一的警情通报”更是将汕头市交警支队推向了风口浪尖。
案情:辅警推单车阻挡摩托逃逸 致驾驶员和乘客受伤
9月16日凌晨0时35分,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9月15日晚9时20分许,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二中队在金园东厦路口开展查缉酒驾、醉驾行动,一辆悬挂粤D××992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均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自北向南行驶到检查点时,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为逃避检查,迅速掉头逆行加速行驶,撞上摩托车道与汽车道之间绿化带,驾驶员及乘客均倒地受伤,警方立即将其送院治疗。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警情通报发布后,有现场目击者对警情通报的内容提出了质疑。有目击者称,逃逸摩托不是撞在绿化带上,而是撞在了交警用来阻挡摩托逃逸的共享单车上。
9月16日10时18分,汕头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再次发布“警情续报”称,9月15日晚金园东厦路口发生摩托车驾乘人员逃避检查跌倒受伤一事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抢救伤员,成立专项工作组,对民警执法情况和事发经过展开全面深入调查。经调查,摩托车驾驶人佘某某(男,19岁、汕头市龙湖区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其驾驶的悬挂粤D××992号牌二轮摩托车无车辆入户注册记录,乘坐人李某某(女,20岁、广东省揭阳市人),目前两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为真实、客观、公正反映事发经过,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处理,希望现场目击证人或知情者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资料或其他有效线索。
9月16日16时08分,汕头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汕头公安”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称,9月15日晚9时20分许,汕头金园东厦路口发生摩托车驾乘人员逃避检查跌倒受伤送医院抢救一事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全力抢救伤员,同时由市公安局督察、刑警、法制支队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经现场技术勘查和现场走访调查,认定陈某(交警金平大队交通辅警)在协助交警查酒驾过程中,发现摩托车驾驶员佘某某为逃避检查掉头逃跑,遂将停放路边的共享自行车推出阻止摩托车逃跑,造成摩托车冲撞自行车后倒地,致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受伤。目前,陈某已承认上述行为,市公安局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正在医院进行救治。
10分钟后,即9月16日16时18分,汕头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了相同内容的“警情续报”。
华商报记者从网上传出的视频看到,事故发生后,摩托驾驶员和女乘客均倒在地上,驾驶员伤势相对较轻,可以自行站起,女乘客伤势较重,头部有鲜血流出。
9月17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针对读者提出的“警情通报内容不一”问题,其宣传科一民警称,警方通报内容发生变化,是根据调查的步骤、结果一步步做出的,不是说事件的结果不一样。至于事件最新进展及驾乘人员抢救情况,目前没有最新消息,仍以9月16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为准。就网上出现的“女乘客不幸死亡”消息,该民警坚决予以否认,称两位伤者仍在治疗之中,没有人员死亡。
网友:逃避检查不对 执法者也要依法规范执法
由于该案较为典型,网友们广泛关注的同时,也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网友“XJS”:难道非要警察叔叔用血肉之躯拦截后受伤才是你能接受的情况吗?……支持警察叔叔!对这种不守法规的人就应该这样处理,首先要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网友“yh“:且不论违章和执法是非对错,警察抓违章无可厚非,出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概率,该罚的罚,该赔的赔,自有公论。
此事的焦点应该是前后不一的警情通报,硬把共享单车说成绿化带,引起一片哗然。这种做法是对政府公信力最大的伤害,是相关部门最需要反思的内容。
网友“缘”:身为执法人员,没有考虑这样做的后果吗,逃避检查固然不对,但你们也不至于做出危害人家性命的举动啊。
网友“秋妍”:以后要加大培训力度,完善执法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很重要,但也要重视对违法者的处置。
网友“宝刀未老”:法治社会不单要求民众守法,执法部门也要依法规范执法。
律师与专家:不当执法致人伤亡要承担责任
就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和专家。
1.遇到交警查酒驾或例行检查,驾驶人拒不配合,冲撞、逃逸等行为是什么性质,要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警察执行公务时,驾驶人加大油门对交警进行冲撞,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即使驾驶人并未对交警进行冲撞,而是向其他方向逃逸,也有可能会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既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员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且从重处罚;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对公安机关的检查进行阻碍,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如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本案中辅警用共享自行车作为路障,阻拦摩托车逃跑是否合适(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程雪:案件中辅警用共享单车作路障,阻止摩托车逃跑显然是违法行为,会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仅是辅警进行检查,因为辅警不能单独参与执法活动,只能配合有执法权的民警执法,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检查,案件很可能被认定为一起故意伤害案。
谌江涛:在查缉酒驾过程中,遇到驾驶人掉头逃逸的情况,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方法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才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措施不适当导致他人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后可向辅警追责。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从目前获取的信息来看,用共享自行车作为路障阻拦摩托车逃跑,由于该行为会对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因而并不是一种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同时也和阻止当事人逃避检查的法益不相适当。因此,本案中交警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这也是引发舆论质疑的重要原因。
3.本案中,驾驶人和乘客倒地受伤,治疗费是自己承担还是辅警承担?
程雪:本案中辅警推单车阻拦驾驶人员逃跑的行为本身是具备执法性质的,辅警因为没有执法权,其行为对驾驶人和乘客倒地受伤的结果存在过错,治疗的费用会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4.驾驶人逃逸的责任,会不会因为辅警执法有问题而冲抵、减轻?
谌江涛:驾驶人逃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为辅警执法有问题而冲抵、减轻。
程雪:辅警推单车阻拦的行为意在阻止驾驶人员的逃跑行为,也就是说驾驶人员的掉头行为在辅警行为之前做出,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该行为与辅警执法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因此不会因辅警的行为减轻或冲抵。
5.案件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说明了什么?各方从此次事件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程雪:所有驾驶人都应遵纪守法,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是不应该发生的;辅警的冲动行为也应警醒其他类似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杜绝发生类似事件,避免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损失。
谌江涛: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本身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保障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公众应该主动、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检查,绝不能抱着侥幸心理,置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