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入柜新规出台:使用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懒人快递”现象能否消除?
快递入柜新规,“懒人快递”现象能否消除?
智能快递柜,是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益处多多。不仅提高快递员的派送效率,也为收货不便的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不少纠纷。比如,“懒人快递”。
资料图:快递包裹。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要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新规的发布,赢得了一片叫好。业内人士纷纷表示,随着《办法》的实施,不仅依法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助于保护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快递行业的规范发展,减少无谓的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的出台真的能彻底消除“懒人快递”的现象吗?所谓“懒人快递”,是指快递员未按照快递服务合同上约定的名址进行投递,是用户对此种现象的形象比喻。未按名址投递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快递员自身不够勤勉之外,还有收件人名址错误、收件人不在名址、联系不上收件人等情形。
这么看来,要消除“懒人快递”,不仅需要快递企业严格履行快递服务合同,还需要用户规范正确的填写寄收地址才行。当然,未按名址投递,损害用户权益的,可以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40条进行行政处罚。
引起用户对“懒人快递”不满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智能快件箱存在乱收费问题。目前,快递服务价格一般以重量、距离等作为计价基准,并没有因寄递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换句话说,用户选择使用智能快件箱服务,在快递费上并没有增加。实践中,需要用户付费的情形,主要是逾期保管费。
《办法》明确,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郑佳宁认为,据此解释,运营企业是有收取逾期保管费的合法理由的。不论是因为收件人原因未能按时取件,还是因为寄件人原因拒绝取件,此时在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逾期快件均形成了新的保管关系,而保管合同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递业服务网络的不断健全,快递业务量逐年提高。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505亿件,同比增长25.8%;新增社会就业20万人以上,支撑网上零售额6.9万亿元,支撑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超过3500亿元。预计,2019年快递业务量将达600亿件。
消费者网购趋势明显,快递业务量大,消费者对于“最后一公里”的服务需求也在不断扩大。换言之,除了送货上门,未来,随着大众消费习惯的改变,快递的末端配送必然是多元化的,除了驿站、社区门店、物业代理,快递智能快件箱很可能会成为一种主流的末端寄递模式。
因此,对智能快件箱的使用和快递员的行为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还应该加强源头管理,督促电商平台、快递公司进行配送地址优化,鼓励用户在购物时就自行选择配送方式,根据工作生活情况和实际需求,决定到底是放入快件箱、代收点,还是送货到家,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