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地震首例涉灾案件宣判结果是什么?长宁地震首例涉灾案案情回顾
宜宾“6.17”地震期间,许多人都外出露宿,男子王某某却趁机作案,潜入珙县谢家湾地震受灾户周某某家中盗窃。
7月12日,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系“6·17”地震后首例涉震涉灾案件,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14天。
长宁地震首例涉灾案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7日晚,因长宁县双河发生发生6.0级地震,珙县巡场镇受灾严重。
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灾出门避难,慌乱中忘锁房门。
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
其后,王某某窜至该楼三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若干、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
被害人周某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某,不准其离开。后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看似盗窃,为何以抢劫罪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何从严、从重惩处?
本案的发生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这个特殊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灾民财物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灾民受伤,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灾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灾区社会治安的稳定,情节恶劣。
为严肃法纪,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