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开庭,学生律师将做无罪辩护?男子为什么打老师?
网传视频截图:当事人常骁拦路殴打老师
20年后“复仇” 他当街掌掴班主任,并让同伴拍下视频
从河南栾川县实验中学毕业十余年后,32岁的常骁用几记耳光“回报”了自己初二时的班主任张明(化名)。
事情要从2018年12月15日在网络疯传的一段视频说起。在这段1分多钟的视频里,常骁拦住了一辆行使中的黑色电动车,车上坐的正是自己当年的班主任张明。
“还记不记得我?”话音未落,常骁对着张明的脸扇了一记耳光。接着,他又绕到电瓶车左侧,多次质问张明:“以前咋削我的,还记不记得?”并再次向对方扇了多记耳光,最后扔下一句话:“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动手前,常骁明确示意身旁的伙伴用手机拍摄下打老师的过程。
视频里,健壮的常骁看起来咄咄逼人,而班主任张明却显得不知所措。在被打了几耳光后,张明嘟囔着对常骁说了几声对不起。
视频中掌掴老师事件,实际发生于2018年7月。事发当日,常骁约朋友外出钓鱼,途中偶遇了当年的班主任张明。无意中相遇,激起了常骁压在心里20多年的“愤怒”。
据郭京朝律师介绍,常骁选择在20年后报复,缘起初二时,因自己在课上打瞌睡,被张明责罚蹲在讲台下面。期间,张明对常骁的头部和身上多次脚踹。之后,张明又要求常骁面对黑板罚站,并要求常骁在手中举起一块木板。
“这件事对常骁产生了很严重的心理阴影,以至于毕业十几年以后,他看到有关老师欺辱学生的新闻,都会情绪激动。”郭京朝介绍,事发前不久,常骁正好看到了一则老师欺负女学生的新闻,这也是触发他行为失当的原因之一。
对于事发经过,记者发现,一名自称为常骁本人的贴吧用户“骆驼鸟009”在2018年12月16日发布帖子,解释了其打老师的原因。贴文写道:“当我为人父时我依然过不了这一道坎,因为你对我造成的心灵伤害依然可以让我做噩梦,我一定要解决。”
事发5个月后,据栾川县公安局通报,张明于2018年12月17日向警方报案。12月20日,常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栾川县公安局情况通报
老师被打后感到“不光彩” 隐瞒5个月后选择报警
“报复”行为发生在2018年7月,但事情过去5个月后,被打老师张明才选择向警方报案。
据媒体报道,对于自己被学生殴打的事情,张明起初选择了隐瞒,甚至对妻子也只字未提。然而,5个月后,这段“报复”视频却在网络热传。张明对媒体称:“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我现在上街买菜,都感觉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
事件持续发酵后,张明任教的栾川县实验中学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微信群里看到了张明被殴打的视频,核实情况后,校方才在12月16日向栾川派出所提交了《举报控告书》。
对于此事,据媒体报道,校方称,“(常骁)对过去的老师殴打谩骂,肆无忌惮,无法无天。不仅如此,他还蓄意进行录像,并在网上传播。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严惩肇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删除打人视频,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庭审前夜,6月10日晚间,自称为“20年后学生打老师当事人父亲”的账号,在网络平台发文称:儿子其实非常尊重老师,如果儿子的行为无意伤到哪位老师的感情,我再次向大家道歉。
此外,文中提到,在儿子进去(被刑拘)后,自己一直想去给老师道歉,想私下和解。家人、律师都去找过。也托熟人、中间人去问过,一共不下二十来次,对方都很抗拒。他还表示,只想要法律的公平公正。
自称为“20年后学生打老师”当事人父亲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文章
辩护律师: 其行为应属治安处罚,不适用“寻衅滋事”
在被拘5个多月后,常骁将于今日出庭受审。
对于常骁的行为,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常骁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老师,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给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严重影响老师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并引发全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常骁在投案途中被侦查机关捕获,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此,郭京朝对中新网记者表示,所谓“借故生非”,可以理解成“事出有因”。他解释,常骁殴打老师并非无缘无故,而是因过去被老师责罚留下了心理阴影。
至于录制视频传播,郭京朝提出:“起初只想在同学群里小范围传播,没想到会被放上网络。”
“我们必须承认,常骁的行为肯定有错,他自己也在刑拘期间表示后悔,并写下了道歉书。”父亲常磊也回应称:“儿子打人有错,但这不应该算犯罪。
媒体公开报道的常骁道歉信
对此,郭京朝也提出,常骁的行为和过失不应在“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范畴,而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郭京朝在向记者提供的辩护词中写道:“常骁的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达到犯罪程度。”因此,郭京朝表示,将在庭上为常骁做无罪辩护。
郭京朝向记者展示的辩护词内容
律师观点 寻衅滋事罪过重,支持有罪免罚
对于20年后报复老师“报仇雪恨”的行为,是有情可原还是有罪当罚?随着视频的流出,这一话题也引发了网友的争议。有网友认为,以暴制暴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犯罪,但也有网友表示,学生打老师事出有因,不应上刑罚。
微博留言截图
常骁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看来:“以暴制暴的行为肯定不对,但在程度上还不足以定性为寻衅滋事。”
范辰律师提出,在尊师重道的价值导向面前,即便老师过去有过激的行为,但时隔多年后选择报复并殴打自己的老师,这种行为肯定不应该。
但在范辰看来,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罪”,常骁的行为在程度上并不构成。他解释称,一方面张老师此前对待学生的行为的确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常骁的殴打行为并未对老师造成严重伤害,也在事后表示出了歉意。
范辰认为,常骁的行为更符合“有罪免罚”的处理办法。他提出,按照刑事判决的“谦抑原则”,在处理纠纷时,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刑事处罚。范辰解释,所谓刑法谦抑原则,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
“这意味着,只有在没有可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范辰说。
因此,在范辰认为,对于常骁报复老师的做法,更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