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真的吗?为什么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
上海将限制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相关意见已经出台。
4月3日,上海市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的前置。
同时,《意见》对应聘人员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即应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时,应聘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从业限制制度系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相关制度。
闵行区、长宁区先行先试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时发生,这些犯罪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中国《刑法》虽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
对此,上海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2017年,闵行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有前科人员担任教师并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女学生的案件中,在全市首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同年7月,闵行区检察院与8部门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在全国首创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和从业限制制度。
截至2018年底,闵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对1000余名拟招录人员开展入职审查,并对相关行业的14000余名在职人员进行筛查。
2018年7月,长宁区检察院与8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并据此在区内14个教育培训岗位增设了犯罪记录查询要求,对全区所有中小学及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在职员工进行了抽检,禁止1名有性侵劣迹的书法班老师继续从业。
代表委员建议促成《意见》出台
上海对该制度的探索创新得到了广泛认可。
2018年上海市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立从业限制制度,强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建议和提案。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的小学教师秦某强奸、猥亵儿童抗诉案件,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信息库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获得教育部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
基于上述探索和实践,在上海市委政法委的牵头下,上海市检察院承担了《意见》的起草任务,后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16家单位会签,并于2019年4月3日正式出台。
《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的前置。
审查范围包含保安门卫驾驶员等
《意见》在实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违法犯罪人员的就业权,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等。
其中,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进行审查。
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果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用。
对应聘人员设置强制报告制度
为提醒求职者注意与未成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特殊职责和从业要求,《意见》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即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包括外国籍人员在内的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的审查和筛选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
《意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以便维护求职人员的隐私权。
为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意见》建立了执行监督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落实从业限制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对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督促落实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