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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群众办事难 13省份5部门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19-05-17 09:30:27 来源:法制日报

    13省份5部门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将“为人民服务”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了“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了营商环境。

    ●天津、河北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将进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探索失信惩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本报记者 张维

    “明明是他们自己就掌握的材料,却要求我们提供材料的原件、复印件、PDF件。”李飞(化名)对于广东工商行政部门在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提的这一要求非常不满。

    听说司法部专设了一个“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李飞决定到这个平台试一试。事情解决得异常顺利,很快,他就收到了广东省工商行政部门的答复:今后在抽查工作中取消收取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企业基本信息、公示信息的复印件及扫描件等材料,并进一步完善材料清单。

    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9年4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共取消证明事项13000多项,其中,各地区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400多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1000多项、无依据的500多项;各部门取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100多项。

    新阶段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经开启,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天津、河北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将进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出台有力措施整治

    登记结婚,居然要求我证明身份证上那个人是我;

    明明有户籍簿,有结婚证、低保证,还要求开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低收入证明;

    汽车被飓风刮倒的大树砸坏,需要找气象部门开具“风力气象证明”;

    去银行兑换破损钞票,需要找第三方开具“非被人为故意破坏”的证明……

    面对证明事项中的诸多奇葩证明,李克强总理曾经发出如下感喟:“群众要办点事,不知跑多少腿、磨多少嘴,咱们能不能出台点硬措施,从制度上整治这些‘奇葩’证明?”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下,一些地方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对有关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多、办事难、办事繁的问题反映还很多,有的行政机关将自己的审查义务不当转嫁给群众和企业,有的行政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还相当程度地存在。不少地方缺乏具体明确的权力清单和程序规定,造成证件数量多、办证材料重复。信息共享存在障碍、个体诚信有待提升等诸多原因为“奇葩”证明提供了铲不尽的土壤。

    于是,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发布,详细部署了如何开展证明事项的专项清理工作,对清理的范围、清理的标准、清理的时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摸索风险防范措施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在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说,这次证明事项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及无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有确应取消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取消。

    这次清理的证明事项主要涉及五类证明: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二是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三是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培训证明;四是权利归属证明,如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五是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等。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用刘振宇的话来讲,“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将‘为人民服务’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了‘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了营商环境。”

    司法部还将持续推进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唱主角”。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确定在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

    据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介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不再向其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之后,行政机关核查这些条件是否属实。“这种方式减少了老百姓到行政机关跑腿,还要到其他机关开具证明办事的麻烦,大大节省了老百姓和企业的办事成本。”

    为何要先试点而非直接全面推开?“我们考虑,告知承诺制所涉证明事项的范围比较广,不仅仅是许可审批,还包括确权登记、向行政机关申请救济救助等各个方面,这就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赵振华说。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考虑因素:第一,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信息共享的程度与信用环境状况不平衡,可以通过试点先行先试,在一些地区创新形成一些好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模式,再在全国普遍推开。

    第二,需要摸索风险防范的措施。告知承诺是让当事人先承诺,就可能会出现虚假承诺问题,带来行政管理的风险,比如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与监管失控等。“这就需要先行探索,看在哪些领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政府的后续监管手段也能跟得上,这样才能既满足老百姓办事的需要,同时也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赵振华说。

    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赵振华解释说,这一制度的重点是,申请人承诺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方式核查承诺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问题,如何加强事后的补救。在实践中这方面还缺乏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确保监管到位,然后才能推广。

    第四,为了探索告知承诺的范围。赵振华介绍说,在试点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及一些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适合告知承诺,“因为一旦采取告知承诺,行政机关办完手续之后,有些财产权属可能就要转移,法律关系就要变化,有些事后不好补救,或者是补救成本太大”,这就需要在试点中继续探索告知承诺制在哪些领域不适合,哪些领域比较适合。

    第五,先试点后推开的做法也符合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探索失信惩戒模式

    赵振华透露,在起草推行告知承诺试点方案中征求地方意见时,地方监管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担心申请人承诺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带来风险。

    据赵振华介绍,试点工作方案为此专门明确了一些具体措施。比如,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除试点单位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点单位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试点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试点单位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试点单位要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探索失信惩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试点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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