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络虚增利润是多少?全景网络虚增利润来源是哪里详情曝光
图片风波尚未平息,财报“虚增”问题又让全景网络站在了“聚光灯”下。4月,因为“图片黑洞”事件,全景网络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问询函,其中,“维权式营销”和“版权来源”等问题让全景网络成为大众关心的焦点。
日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全景网络发布年报,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5亿元,同比增长6.25%。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全景网络每年因图片被侵权获得大量的“赔偿性”收入,以“产品维权收入”的形式被反映在了主营业务收入项下。
针对赔偿款项的会计处理,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而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全景网络如此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错计会计科目又会给财务报表带来怎样的改变?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误导了投资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图片维权收入计入“主营业务”
2018年,全景网络实现产品维权收入4748.5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31.75%。全景网络表示,收入变动的原因之一是2018年年初完成了线索比对收集、授权确认、在线保全、跟踪记录以及优化版权保护服务等一系列技术服务,维权诉讼业务出现明显增幅。
全景网络对产品维权收入的解释是公司利用研发的维权应用系统,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产品的客户进行追偿,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根据协议中涉及到维权赔偿收益在公司业务系统内生成唯一编码订单,并生成订单销售金额及成本金额,业务人员取得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订单后提交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经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后的订单数据导入账务系统内确认收入。
此外,2015年,在全景网络挂牌之初,在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全景网络表示,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公司法务部门针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收入。且表示,法院判决诉讼成功的,以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日期确认收入。
“侵权诉讼”并非日常经营活动
依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全景网络的侵权赔偿收入在年度报告中归入了营业收入,那么,此类赔偿收入是否应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中明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主营业务。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明确,其他业务收入是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等。
那么,“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吗?
因为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偶发性,诉讼和谈判也具有不确定性,侵权主体、侵权时点、侵权数量均不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量和金额也是偶发的,所以从业务的性质看,“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不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这一点,从全景网络的历年财报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其披露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一类。
维权赔偿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全景网络的收入确认原则只包括三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此外,全景网络在收入确认方法中表示,该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包含三项: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产品维权收入。
从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全景网络收到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款时,并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商品或劳务,谈不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以前两项都不符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转移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等,侵权诉讼及侵权谈判所得到的赔偿款并不包含在内,所以,第三项也不符合。
显然,全景网络取得的赔偿款并不满足收入确认原则。
至于“产品维权收入”,虽然全景网络表示是“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产品的客户进行追偿,与客户签订协议”,但实质还是包括“维权赔偿收益”。
而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而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财会通讯》也曾刊发文章指出,无论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都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非公允”定价违背会计准则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上对收入的确认进行约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五条表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收入指南中也明确,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此外,《财会月刊》曾刊发文章指出,对于销货方来讲, 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 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 在销售商品时, 销货方的价款定得过低或者过高, 只要不公允都应该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入账。如果合同或协议价过高的话,实质上相当于购买方对于销货方的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捐赠方,销货方是受赠方。
在该文章中,对于合同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应用指南中也明确,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全景网络在侵权谈判中与侵权方约定的赔偿价格远高于图片销售的正常价格。其中,记者在随机抽取的多份判决中发现,全景网络的诉讼判决金额多在每张500~2000元;在采访多位亲历全景网络侵权谈判的知情人后了解到,全景网络的侵权谈判金额多在每张300元左右。但相同规格单张照片,全景网络正常销售价格通常在几十元~200元,这一价格显然并不“公允”。
但是,在2018年年报中,这部分差额并未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也未在非经常性损益项下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