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门诊公司被罚款5万元
2025-04-17 11:25:16 来源:福州晚报
近期,仓山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某门诊公司因拒绝履行法院协助执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了解,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某向张某某出具《还款协议》,因江某未按协议履行,张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江某应偿还原告张某某356万元并支付利息。因江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张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江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仓山法院依法向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查询江某名下各类财产并冻结江某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发现江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江某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某门诊公司,而该门诊公司配合江某将租金汇入案外人账户,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该房屋租金,损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经走访,仓山法院发现案涉房屋确实该由门诊公司占有使用,遂向门诊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门诊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仓山法院提供租赁合同,亦未说明其占有使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依据,故仓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门诊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5万元。门诊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向仓山法院提交租赁合同并缴纳罚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曹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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