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机制 让毁林者化身护林人
“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近日,随着法槌敲下,又一起生态保护案件落下帷幕。近年来,福州各级法院聚焦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为绿水青山筑起法治屏障。
违法必究 捍卫法律尊严
立足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犯罪行为。近年来,福州各级法院坚持打击惩罚破坏生态者,彰显法律威严。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既对破坏生态者起到打击惩罚作用,又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有效、及时修复。
在谢某某的案件中,他与他人因一处山场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协商无果之下,竟用柴刀砍伐近110株柑橘。案发后,谢某某与闽清县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
“案件已经发生,保护生态的关键就落在了如何修复上。”案发后,闽清法院法官积极向谢某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刑罚,鼓励其采取行动修复生态,挽回自己造成的损失。
最终,谢某某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同时经协商,谢某某向受害者赔偿柑橘经济损失22000元,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源头重生 探索护林新路
以保护为目的,近年来,福州法院探索突破传统修复模式,让毁林者化身护林人,推动生态修复从“末端治理”转变为“源头重生”。
连江的郑某某在山上布设电网猎捕野猪,意外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15.6亩。案发后郑某某主动认罪,被连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过火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郑某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如何更好地修复生态?连江法院探索以劳代偿模式,郑某某支付部分赔偿款后,自愿担任义务护林员,在三年缓刑期内开展林木养护、巡护森林等活动,折抵剩余生态修复费用。
多方联动 筑起法治屏障
人为造成的生态破坏可以追责,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破坏,又该向谁追责?近年来,福州法院积极设立古树名木司法保护联动办公室、为古树名木上“保险”,联动多方力量,共同守护生态。
近年来,永泰法院在全省首推“古树名木保护+保险”工作机制,为全县古树名木续保429.1万元,协调处理21起古树受损事件;闽清法院为300棵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建立20万元专项保护基金,对县域944株古树名木资源开展普查公布工作,投保古树名木损失保险,做百年古树“司法守护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福州法院还携手有关单位联动共治,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实现生态从“单一治理”向“多元共治”的转变。长乐法院构建长乐区“林长+公检法”林业保护工作机制;闽侯法院联合县检察院、林业局等出台开展“补种复绿”及衔接互动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罗源法院联合罗源检察院、西兰乡政府设立罗源县水松群落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司法和行政紧密衔接,为绿水青山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