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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代会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5-01-11 14:35:39 来源:福州日报

提高立法时度效,修改“管法的法”

市人代会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条例的决定

10日上午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修改这部“管法的法”旨在提高立法时度效,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福州实践。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6年作了部分修改,此次提交大会审议之前,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公布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改结合福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根据上位法新规定新要求,对部分不相一致的条款作必要修改,同时将福州市立法的好经验、好做法写入其中。

《立法条例》增加规定,明确地方立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福州高质量发展。同时增加规定,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将福州市立法实践中的好做法上升为法规,《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公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集立法建议,并增加规定,指出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起草。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旁听会议。

《立法条例》还增加规定,明确常委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立法条例》完善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的相关制度,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把执法检查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立法条例》增加规定,明确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福州日报记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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