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部法规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东南网1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芹)昨日上午,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三部法规均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
赋予灵活的人事自主权,加强金砖人才服务保障
《条例》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通过专项立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适应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需求的治理模式,明确金砖创新中心根据本条例设立,在市政府领导和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同时,《条例》也立足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实际,着力破除“机构层级与国家级战略定位不相匹配”“体制内人员素质与国际化履职所需不相匹配”等问题,赋予灵活的人事自主权,明确规定金砖创新中心采用相对灵活的机构设置、用人机制、薪酬福利制度,并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为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探索构建金砖创新中心配套制度体系,明确金砖创新中心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特定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市场主体承接,并规定为金砖创新中心引进的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以及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更大范围保障劳动者权益
《条例》落实“应援尽援”的要求,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援助范围基础上,结合厦门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将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务报酬以及提供劳务导致的人身损害纳入援助范围,更大范围保障劳动者权益。
立法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优化,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异议处理、救济保障等各环节的规范要求,提升法律援助程序的规范化和指引性。将审查决定的时限由七日缩短至五日,提高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效率。《条例》也对各单位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的职责进行补充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构建符合厦门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涛介绍,《条例》在科学总结厦门城市更新实践的基础上,从城市更新的概念界定、原则要求、管理体制、规划实施、更新保障、城中村改造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构建符合厦门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条例》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理念,提出符合厦门实际的更新目标要求,落实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强调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防止反复施工、大拆大建。
在土地供应模式上,《条例》探索综合评价出让、带设计方案出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允许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整治等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明确涉及老城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情形的更新项目可以异地组合供应土地。
城中村改造是当前厦门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条例》总结厦门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经验做法,通过设立专章,从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确定规则、促进城中村产业提升、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回应危房翻改建和修缮需求、推进城中村长效治理等方面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