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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发布2023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4-12-03 21:07:39 来源:厦门日报

昨日,厦门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审判工作白皮书,这是该院连续第7年以中、英文双语发布白皮书。

白皮书系统梳理了2023年厦门海事法院审判情况、特色亮点、工作举措,对年度案件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提出建议,并精选11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全面的信息、精确的数据、翔实的资料,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厦门海事法院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情况。

2023年,厦门海事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积极服务“海上福建”建设,助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聚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厦门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综合法院2023年的案件审判工作来看,新收诉讼案件的类型分布发生变化,首次受理了海事刑事案件,法庭参与地方治理工作更加深入,随着涉自贸案件数量的递增,法院做出的示范性裁判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强海洋安全与秩序司法管控

2023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并当庭宣判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这是我院开展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试点改革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的审理有力震慑盗采海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进一步拓展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的职能,有效加强了对海洋安全与秩序的司法管控。

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

为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厦门海事法院着力在深入参与地方治理上下功夫。

2023年,在宁德某水产养殖公司的一起海域清退强制执行案中,厦门海事法院结合海洋生态保护和当地海上养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平衡各方利益的可行性方案,最终促成各方和解。该案为法院如何做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工作提供了鲜活的样本,有力护航“蓝色牧场”建设,入选了2023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在厦门海事法院2023年审理的案件中,新收海域使用权纠纷增幅明显,数量达130件,同比增幅42.86%。针对该类涉群体、涉民生纠纷的特点,该院宁德法庭加大调解力度,最终纠纷基本以调撤结案,妥善处理好了企业和租户之间纠纷。

东山法庭此类纠纷涉及新旧承包户、村集体等多方利益,也关系着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及“三资”清理工作的开展。法庭多次下村镇协调多方努力做调解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海域使用权矛盾纠纷的长效预防机制,力求从根源上化解海域使用管理、收益过程中引发的矛盾问题,积极发挥派出法庭在加强源头解纷、维护地方稳定的桥头堡作用。

示范性裁判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3年,厦门海事法院涉自贸海洋建设工程案件数量攀升,全年共受理17件,涉及滨海湿地公园、渔港建设、海上风电设施安装及疏浚吹填等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内容。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各方权利边界,推进涉海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以海事司法服务护航海洋工程建设的职能作用。

一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做出的一系列示范性裁判,有力地促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2023年,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了6件涉自贸区海难救助及防清污作业纠纷。该类纠纷具有诉讼主体复杂、诉讼标的金额高、救助人举证较弱等特点,且获救方在救助后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要求变更救助合同。

法官解释,救助合同是一种“弱合意”的合同,事发突然,相关涉海机关紧急介入,船东和保险人对投入多大救助力量可能意见也不一致,当事人若出于种种考虑没有以明确的方式表意,则可能导致权利外观、表示意思与实际权利、内心意思的不符。在此种情形下,救助人如果基于信赖而进行救助,并成功救助了遇险财产,法院应依法保护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

厦门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尊重和强化雇佣救助的合同意思自治,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时下判,实现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平衡,有力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营主体的预期,倡导了积极进行海难救助的理念。

数据看变化

2023年厦门海事法院新收诉讼案件2418件

白皮书显示,2023年,厦门海事法院新收诉讼案件类型分布发生变化,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就是一个显著的特点。这一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792(注:该数据不含司法协助案件,含执恢执保案件)件。其中,新收2418件,新收案件数同比下降15.75%;审结2543件,结案数同比下降8.89%;结案率91.08%,同比上升2.9%。

对比2023年的案件分布,较为明显的变化是2022年数量第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下降明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跃居2023年第1位,主要原因为2022年受理的大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均源于目的港因采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产生滞箱费,承托双方对滞箱费承担主体分歧较大,据而成讼。随着2023年疫情管控措施的改变,上述原因已基本消失,纠纷数因此大大下降。

与此同时,海事行政案件大幅增长,达152件,同比上升85.37%。该现象一方面源于海上产业的迅猛发展,海上财富的聚集导致相关利益纠纷增多,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厦门海事法院行政诉讼服务更加专业化,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此外,2023年,法院涉船类案件有所增长——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与2022年相比,数量均呈现攀升状态,重新回到案由前十行列,反映出船舶租赁、修造市场进一步复苏的良好趋势。

工作亮点

1.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厦门海事法院积极融入“海上福建”建设,制定《关于强化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意见》,发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助推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构建。审结的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入选福建法院十大精品案例,相关司法建议促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相应修改,入选福建法院十大司法建议。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制定《关于全面融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工作意见》,成立全国首个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海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

2.优化涉台海事司法供给

立足专门法院职能和区位优势,推动设立两岸海事司法研究中心,完善涉台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改革。审结首例直接采信台湾地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报告案件。

3.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完善“地域+行业”双网格化源头解纷体系,派出法庭与当地涉海部门等成立多个海上调解中心、一站式解纷中心,诉前调解纠纷同比增加21.8%。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分别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连江黄岐增设巡回审判点和办案点,提供“家门口”式便民诉讼服务。

4.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

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召开发回改判案件分析会、整治长期未结案件、加强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审判资源供给,有力促进审判质量提升和衍生案件治理。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共有3个案件获评全国典型案例,17个案件获评全省各类典型案例、优秀案例分析。

5.夯实海事司法发展根基

深入实施“海海人生 事事有为”年轻干部培养工程,书记员队伍管理“四堂课”的工作机制获评“政治建设创新举措”,集体和个人获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荣誉2次,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全省优秀法官等省级荣誉8次。

典型案例

案例1 渔业行政给付案

涉案双方:某远洋渔业公司、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基本案情

某远洋渔业公司向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主张按照有关政策申领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上岸渔获运回泉州口岸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该局以某远洋渔业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准予其申请将无法实现拨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背离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为由,未予批准申请。某远洋渔业公司不服,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不予奖补的通知,并责令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为其申报奖补。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某远洋渔业公司系海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适格对象,其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已被人民法院删除原失信记录,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不应将原失信记录作为禁止参与项目申报的情形。某远洋渔业公司如何使用案涉资金并不影响其就已完成的远洋渔获本地上岸申请奖补的权利。综上,判决撤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不予奖补的通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晋江市农业农村局重新受理某远洋渔业公司的申请并核发了专项补助资金。

典型意义

司法与行政合力支持海洋经济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远洋渔业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产业,对于丰富我国居民“菜篮子”、创新推广远洋装备、促进国际渔业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明确设立专项补贴旨在鼓励远洋渔获在当地上岸,行政机关不宜因担忧补助资金去向而不予批准补助申请,引导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有为有度”,准确理解相关政策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激活海洋经济的积极作用。行政机关依据判决结果重新受理远洋企业的申请并核发补助资金,形成司法与行政共同支持海洋经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对助力涉海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优化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2 共同海损纠纷案

涉案双方:台新公司、青山公司

基本案情

青山公司系台新公司所有的“TAI HUNTER”轮所载货物的收货人。案涉运输货物提单背面记载“共同海损应当在伦敦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陈述和解决”。2019年8月14日,该轮发生触礁,2019年8月16日,台新公司作出共同海损宣告,并明确委托理霍海损理算所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台新公司诉请青山公司分摊并支付“TAI HUNTER”轮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人民币1487546元。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提单背面记载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符合航运实践惯例并具有可操作性,亦不存在加重青山公司责任或排除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合法有效。海事主管机关等采取的应急抢险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依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台新公司未能证明为防止油污损害采取措施的直接目的系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故与清污有关的费用不应被认入共同海损;触礁后,为使船舶能够进港而必须采取的减载作业是出于船货共同安全考虑,故航行计划的咨询工作费、额外港口费用等均应计入共同海损;台新公司未能证明律师费发生的直接目的系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该费用不应被认入共同海损;台新公司因共同海损事故而发生的合理利息和手续费应认入共同海损。据此,判决青山公司向台新公司支付共同海损分摊人民币1038013.15元及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准确适用相关规则审理共同海损案件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规中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而建立的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在船货双方之间公平分摊风险与损失,对于保护和促进海上运输具有重要意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目前已经成为国际航运中公认并被世界大多数航运国家广泛接受和遵守的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规定。该规定确立了理算规则的选择原则。本案提单背面共同海损条款记载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故本案适用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应分摊的金额进行认定,对准确适用该规则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具有积极意义。(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朱小菁 朱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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