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点 一店主被罚款3000元
2024-11-12 13:04:08 来源:福州晚报
今年3月,闽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闽清县云龙乡某食杂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
经调查证实,闽清县云龙乡翁某某烟花爆竹店经营者翁某某自行将其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烟花爆竹运至闽清县云龙乡某食杂店经营,其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闽清县翁某某烟花爆竹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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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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