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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四未”违法行为 一公司被罚21万元

2024-10-10 23:03:30 来源:福州日报

8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了今年以来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4起典型案例,其中一公司因存在“四未”违法行为而被罚款21万元。

今年1月,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在某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管控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在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予以记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在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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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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