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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嬉戏受伤 校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024-06-04 13:00:26 来源:福州日报

原告小丁和被告小张、小赵、小钱、小王、小朱都是初中同学,日前在一次体育课时,5名被告开玩笑致小丁摔倒受伤,构成十级障碍,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0142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将小丁抬起扔向空中,在原告小丁落下时没有接稳致其受伤,对小丁受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因5名被告未满16岁,其行为结果应由监护人承当。小丁受伤是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该校疏于管理,未履行管理和教育义务,应依法承当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原告小丁的经济损失101428.1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1000元,剩余的90428.1元由5名被告家长分别承担10051.4元、学校承当40171.1元。

教育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同学之间玩耍是可以的,但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监护人应当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妥善照管,合理教育,避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牢固树立学生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案例点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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