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公布2023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暨2023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家具公司刷单炒信
2022年11月7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发货“刷单”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找第三方为其经营的网店“钛*品牌店”和“油*疯品牌店”进行刷单,即当事人付费找人通过网店虚假下单,没有实际发货,物流确认收货后就进行评价,有订单号跟物流信息,但是实际并没有销售产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佣金。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淘宝店铺交易情况,来提升网店产品的销售量和用户评价,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2023年11月10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二:物业公司收费“反向抹零”
2022年10月30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福建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在反向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存在投诉举报所称的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反向抹零的行为,当事人多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2023年5月8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9.69元,并处罚款4200元。
案例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023年6月1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举报单中涉及的自然堂感光无暇持妆粉底液。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涉案自然堂感光无暇持妆粉底液,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示生产许可证、全成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使用方法。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30.4元、获取违法所得46.08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2023年8月3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08元,没收在扣的粉底液,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宾馆提价后再售客房
2023年4月27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区泉*福宾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因五一假期出行高峰,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联系已定房的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因宾馆客房装修,原预定的客房无法入住,让消费者申请取消订单。在消费者将该订单取消两个小时后,当事人又将相同房型的客房提价后重新接受订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五:购进并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
2023年12月18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化县华*电子秤销售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3台电子计价秤底部铅封已被破坏,经演示确实存在修改计量功能,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并且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电子计量器具均未标明销售价格,构成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2024年1月2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电子秤3台,并处罚款1500元。
案例六:存根联加盖“不退不换”章
2023年8月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安市水头镇*美容店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手写收据本中的收据在“消费者告知栏”上标称“本人自愿购买:因个人原因 不退不换 顾客已阅读并确认签字”,收据存根(白)联均已加盖“不退不换”章。经查,当事人为了避免消费投诉,印制了标有上述字样的空白收据本,并在每页存根(白)联加盖“不退不换”章。当事人通过口头与消费者约定美容服务后,将消费明细手写在上述收据上,并让消费者在“消费者告知栏”空白处签名;但当事人未主动将收据的“客户(红)联”或其他消费明细的凭证给予消费者,也未将消费内容登记在对应的客户档案中,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9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5000元。
案例七:地产商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10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贤村滨湖南路的力*港·樾*山的售楼部进行检查,在该售楼部一楼内墙处发现标有“高铁东站旁 半小时抵达厦漳泉”广告语的海报,在抖音平台中注册为“力*港·樾*山”的抖音账号,发现有2021年1月14日17:54发布的标识有“@力*港·樾*山#房产#售楼处那些事儿 樾*山的房子,买到就是赚到,新品即将加推,把握今年最后赚钱的机会”等内容。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小视频,并在其售楼部发布“高铁东站旁 半小时抵达厦漳泉”的内容含有以某一项目到达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2023年1月1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600元。
案例八: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3年3月23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其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不符合。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2023年4月26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罚款8600元。
案例九:电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2023年6月13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有赞商城“小*大事”微店销售的铁皮石斛枫斗食用农产品包装盒内放置的《铁皮枫斗简介》《铁皮石斛十大功效》广告册内容含有:“……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文字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2023年9月5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00元。
案例十:隐瞒所售车辆被水淹而维修
2023年5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晋江市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五菱轻型栏板货车因水淹而出现维修的事实,其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2023年6月1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十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9月18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到泉州市永春县东关镇中池街永春县东关丽*食杂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采购食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2023年10月30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盐185包,并处罚款5700元。(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苏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