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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2024-02-10 23:40:43 来源:福州日报

记者9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高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避免“一案一议”,福州市出台《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征收补偿、原单位住宅单元房扩建部分征收补偿、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的单位宿舍征收补偿等进行了补充完善。

对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统一建设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统建的住宅在房改前已移交房管部门管理收租并房改,但栋外杂物间未办理移交手续,征收时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统建的杂物间,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接管单位在收缴承租人积欠租金后,可按规定收回产权补偿款后放弃杂物间产权给承租人。

对于原市直、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单位住宅以单位名义牵头统一对房屋进行扩建,住宅已房改但扩建部分未记入产权证范围,征收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发函征询牵头单位扩建资金来源(原牵头建设单位已关闭或解散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建设单位无法证明扩建资金来源系单位出资,或者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未书面回复的,扩建部分由现产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扩建部分面积归现产权人所有。

对于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的市直、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宿舍,征收时原则上依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实施补偿。

此外,《补充意见》提出,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可选择调换住宅(仅限调换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的统建、出让地配建安置房现房)或者非住宅安置房,按照市财政评审中心合规性审核评估结果去掉最高和最低值后取平均值作为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款的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方式计价。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住宅房屋,可按上述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所提供的非住宅安置房。

被征收单位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每六个月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经营性店面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过渡期间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征收单位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六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过渡费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驻榕单位、省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房产,以及外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榕房产的征收补偿安置,经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该《补充意见》执行。(记者 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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