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检查报告出错?患者经历“生死考验” ?
海峡网记者 黄小群 李牧晨
三级公立医院提供的检查报告,让福州市民陈女士惊吓不小,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莫名经历了一场生与死的考验”,直到在另外一家三甲医院做了骨髓穿刺术并再次做了检查看到报告后,她一颗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这一切要从2023年2月底她到位于福州的一家三级公立医院就诊说起。
患者:B超报告犹如晴天霹雳,身心造成巨大冲击
40多岁的陈女士,有着近10年血液病史,一直坚持吃药,每月查血、每年查B超,自我感觉病情一直控制得挺不错。2023年2月,她到福州的一家三级公立医院做检查,医院出具的B超检查报告显示,她的脾脏长约19.5cm。因不了解医学专业知识,当时她并没有太在意,后来才得知这个脾脏体积比正常人的大了近一倍。同年9月,她又到另外一家三甲公立医院做例行检查,医生在查看过往病情资料时,当即对之前医院出具的这份报告产生了怀疑。医生表示,根据这份报告显示的脾脏体积增大一倍的情况,她的病情当时就应该已经严重恶化,很有可能已经骨髓纤维化,意味着病情很严重了。建议她立即进行骨髓穿刺检查。
三级医院出具的B超报告单显示,陈女士脾脏长约195毫米(受访者供图)
几个月后,陈女士在另外一家三甲医院就诊后收到的骨髓穿刺病理检查报告单(受访者供图)
几个月后,陈女士在另外一家三甲医院就诊后收到的彩超报告单显示,其脾体积长约11.61厘米(受访者供图)
用陈女士的话说,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给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冲击。“在等待复查结果的过程中,我几近以为自己的生命就要走到尽头了,一连好几晚都睡不好,甚至还出现剧烈呕吐,家人也因这件事承受了很多压力。”
在另外一家三甲医院,陈女士历经近20天骨髓抽样送检,最终检查结果显示陈女士的病情并没有严重恶化。为保险起见,她又进行了一次B超检测,结果显示脾体积增大,长约11.61cm,厚约4.43cm,属轻度肿大,是可控的。
“看到复查结果的那一刻,我顿时觉得心里的一块巨石落了下来,那种‘起死回生’的感觉一生都不会忘记……”陈女士说,同时,她对之前那家医院给出的那份“检查报告”产生了怀疑,对院方的态度感到失望。
随即,陈女士联系了先前就诊那家医院的医务科。陈女士告诉记者,刚开始医院方面承认出错,并出具了“调查及处置情况说明”,但内容没有提及脾脏检测报告出错,只说B超单子写错,这让她无法理解。
记者在一份院方出具的投诉调查及处置情况说明上看到,两次超声报告(指该医院与另外一家三甲医院出具的报告)相隔近7个月,期间患者病情可能发生变化,且报告中没有重度脾肿大的等诊断性结论。患者外院就诊时,“我院超声检查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需行骨髓穿刺、基因检测等的依据”。院方已经组织超声医学科主任及当事医师与患者沟通见面,并责成超声医学科向患者道歉,对2月27日超声检查报告进行订正,拟退还患者本次超声检查费用合计551元。院方将对超声医学科进行处罚。
陈女士先前就诊的三级医院出具的另一份报告单显示,陈女士做过乳腺切除术,事实上陈女士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做过该手术(受访者供图)
“另外,我没有做乳腺手术,但是另一份彩超检测报告中,却称我做过乳腺切除术,为什么会有这个诊断结果?”陈女士表示不解。
当事医院:脾脏检测没有错,乳腺切除术是报告写错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于2月5日联系了陈女士先前就诊的医院,该院负责给陈女士检测并出具B超报告的高医生表示,因为患者的脾很弯,19.5cm的脾脏长度是分段测量,然后叠加算出的。
该院超声科陈主任告诉记者,超声测量基本上是用厚径来评估脾脏大小,长径只是参考,45mm是轻度的脾肿大。患者当时做肺CT的时候,脾脏增大约7个肋单位(正常值<4个肋单位),也就是说患者当时的脾脏确实很大,但过了那么久(约半年)患者再去做检查,这结果无法评估,因为脾脏就是会变化的,“换个体位,或者是呼气、换气结果出来的都会不一样”。再者,我们也是按照国家的标准来测量,虽然给她出了检测报告,但也没告知她要怎么样。
另外,针对给患者报告出现乳腺切除术的表述,陈主任表示,是报告结果在检测单上写错了。
“这个确实我们的失误,我们很抱歉,但也没有给她造成什么不良后果,只能说给她心里造成压力。患者现在争议点还是在脾脏的测量方法上。”该医院医务科林女士表示,后期,院方会在脾脏的测量方法上加以备注。“这个事情我们确有不足,但是说我们做错了,我们不太认同。另外,后续她做的医疗行为是否合理,检查是否必要我们无法评判,我们还是希望她做医疗纠纷调解或鉴定,后续我们都会配合。”
陈女士则表示,如果之前出的报告没错,院方在“投诉调查及处置情况说明”中为什么要对2月27日超声检查报告进行订正?
律师说法:医患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就上述医患双方造成的后果,福建纵驰律师事务所苏燕梅律师表示,陈女士至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如果医院存在过错,陈女士有权向医院主张因误诊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可以主张医院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苏律师还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