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对违法养犬行为如何处罚?处罚裁量标准公布!
福州新闻网1月31日讯(记者 李琪 通讯员 许流钦)《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1月29日,福州六城区犬类狂犬病免疫机构在首批认定的82家基础上,再增加第二批12家动物诊疗机构,可为犬只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同时全市所有社区均已设置养犬登记代办点,方便广大养犬人进行养犬登记。在政府部门的宣传引导下,许多养犬人已行动起来,为家中爱犬办理养犬登记。
日前,福州市城管委、市司法局根据《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未办理养犬登记”等十一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并公布了《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养犬管理)》。市城管委在此提醒广大养犬人,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尽快为家中爱犬办理养犬登记,避免触法。
不依法养犬依严重程度面临不同处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养犬管理)》细化了携犬出户未戴犬牌、未避让他人、未即时清除犬粪等不依法养犬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
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携犬出户未避让他人的,处警告;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致使他人被犬咬伤的,处三百元罚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
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的,处警告;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致使他人被犬咬伤的,处三百元罚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
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拒不改正的,1个自然年内首次发现的,处五十元罚款;1个自然年内累计发现2次的,处一百元罚款;1个自然年内累计发现3次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养犬,逾期不改正的,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1只的,处一千元罚款;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2只的,处三千元罚款;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3只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
此外,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出现这些情形依法罚款并没收犬只
自然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数量1只,或者社会组织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数量10只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自然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数量2只,或者社会组织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数量11只以上50只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七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自然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数量3只以上,或者社会组织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数量51只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饲养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遗弃犬只,逾期未领回的,处一千元罚款,没收犬只。
未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拒不改正的,首次发现处一千元罚款,没收犬只;再次发现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没收犬只;3次以上发现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罚款,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