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房产新政 岛外取消限购限售
东南网9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颖娴)昨日,厦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内容包括:加强精准调控。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不再限制上市交易时间。
落实金融支持措施。落实国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适时调整优化岛内外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阶段性(期限为一年)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资金。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解读房地产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投机炒作等市场乱象;坚决打击各类机构及个人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
关于限购限售
立足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加强精准调控,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购买一手、二手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不再限制上市交易时间。思明区、湖里区政策不变。
关于住房信贷政策
(一)厦门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照厦房市场〔2023〕13号文件执行。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厦门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二)对于贷款购买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于贷款购买上述区域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便于形成一致的政策体系。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时,随之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不向购买厦门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贷款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贷款年限×1.45+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期限为一年。
关于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近期将出台《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增加额度调整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资金。
关于通知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