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修订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日前,福州市修订了《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原来的20条调整为26条,将于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赋码数字化管理、黄色号牌附加标识使用管理。
《办法》首次提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停放、维修、回收等环节实行全生命周期“三码三芯片”数字化追溯链全闭环管理,届时,车架、电池和车牌将赋上“二维码+芯片”。对于故意破坏或拆除电动自行车‘三码三芯片’的行为,将不予办理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延期。
相较于原来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新增“道路停放、消防安全”两项违法情况的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和停放车辆规范,要求五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及禁停区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集中或者相对集中设置,设置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明确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同时,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我市将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将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记者 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