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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提醒告诫书 严禁哄抬药品价格 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2022-12-10 11:28:10 来源:东南早报

昨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告诫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严禁哄抬市场价格。

近期,各地各级不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抗原检测试剂、口罩、消毒液、连花清瘟等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的市场需求量明显增加。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提醒各医药用品经营单位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自觉履行合规经营主体责任,主动扛好疫情防控社会责任,全力保障医药用品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价格稳定。

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医药用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医药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以低价诱骗后再高价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医药用品。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医药用品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进货成本的信息、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的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信息;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医药用品;不得在销售医药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医药用品价格,或者出现销售医药用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东南早报记者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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