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莫名成了担保人 笔迹鉴定还清白
巨额债务从天而降,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莆田男子陈某为此苦闷不已。近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确认涉案借款合同上的签名笔迹并非陈某书写,他因被假冒签名成为借款担保人而承担的保证责任被免除。
2020年的一天,陈某无意中发现自己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一头雾水,到法院一查才知道,原来在2013年,某银行根据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而陈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被法院判决需要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我没有替任何人担保过,也没有签过任何借款担保合同,怎么会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呢?”平白无故连带承担巨额借款,陈某立即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因为已经过了申请期限,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陈某得知,检察机关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责,便向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收到陈某的申请后,秀屿区检察院展开深入调查。经调取原审卷宗、涉案金融借款合同并认真审查后了解到,2010年初,胡某向某银行借款15万元,并签订一份金融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上担保人一栏所写的是陈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金融借款合同里,担保人陈某的签名是否真实。对此,秀屿区检察院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是:该签名与陈某的笔迹不同。
为促使案件审查办理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秀屿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据鉴定意见对案件提出监督。根据案件证据和听证结论,秀屿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裁定再审,最终改判,免除了陈某的担保责任。
承办检察官提示,被他人冒用身份进行贷款,也就是俗称的“被贷款”,只要贷款合同上不是本人签字就不用担心,贷款合同无效,债务也就不成立。要定期核查自身信用记录与借贷情况,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避免损害征信和财产安全。
(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林黎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