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两级法院发布有关家庭教育的《告诫书》和《指导书》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厦法宣 湖法宣)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湖里法院也发布了《责令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告诫书》,让家长能更好地“依法带娃”。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正式实施,每年的5月15日所在周也确立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了“依法带娃”时代。《告诫书》和《指导书》的发布对家长来说很有借鉴意义。
【案例 1】 家长不称职 《告诫书》来治
2020年4月29日凌晨4时许,阿张一方因琐事与阿胡一方约架。阿张纠集阿翁(未成年人)、阿杜(未成年人)和小陈(未成年人),与阿胡及其纠集人员在某药店门口进行殴斗。其中,阿杜和小陈持刀、阿翁持棍参与殴斗。其间,小陈持刀砍伤两人。
案发后,小陈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通过微信劝说阿杜、阿翁及阿张投案自首。后在小陈的陪同下,三人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投案。基于小陈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有立功表现, 湖里法院经审理对其判处缓刑。
经承办法官询问,发现小陈的父母未与其共同居住,对小陈各方面情况都不甚了解,且平日忙于工作,忽略了对小陈的教育,与孩子的沟通方面也存在一定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湖里法院向小陈的家长发送《责令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告诫书》,要求其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案例 2】 发出《指导书》 护幼苗成长
阿庆(男)与阿云(女)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将他们的孩子小明判给阿庆直接抚养。阿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根据当事人情况组织心理咨询师介入辅导、评估,心理咨询师建议,为把双方当事人争夺婚生子抚养权给孩子带来的身心伤害降至最低,考虑到孩子已年满十四周岁,建议尊重小明的意愿,采取父母合作抚养方式,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由小明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小明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较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审表达的意愿是其作出的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也有利于其与阿云亲子关系的维护,阿庆也表示同意,故法院对小明的意愿予以照准。
厦门中院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离婚后合作抚养小明可能遇到的问题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这也是厦门中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