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保租房”无需补缴地价
海西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市住房局与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昨天上午,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试点方案作具体介绍。
进一步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厦门闻令而动,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同时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此次印发的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厦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盘活厦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保租房”无需补缴地价
试点方案适用于厦门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此外,项目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规模不得少于200套(间)
试点方案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项目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项目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转让,以确保项目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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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租房”联审 提高审批效率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厦门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住房管理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