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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醉驾”缓刑人员 需参加道安劝导

2021-11-30 11:11:05 来源:闽南日报

11月26日,记者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司法局和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中获悉,近期我市印发和实施《关于“醉驾”缓刑人员执行“道安劝导令”的指引(试行)》。《指引》深入探索实践以“道安劝导令”为主要方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有效防范遏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有序、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建设。

《指引》主体界定“醉驾”缓刑人员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送达“醉驾”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向“醉驾”缓刑人员发布“道安劝导令”,并进行入矫前宣誓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将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作为“醉驾”缓刑人员教育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进行入矫前宣告的同时,告知“醉驾”缓刑人员履行宣誓承诺、诚实遵守“道安劝导令”,并与道安办、公安交警部门协调对接、协作协同,适时安排、组织、引导“醉驾”缓刑人员参加公益活动。

11月26日,记者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司法局和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中获悉,近期我市印发和实施《关于“醉驾”缓刑人员执行“道安劝导令”的指引(试行)》。《指引》深入探索实践以“道安劝导令”为主要方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有效防范遏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有序、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建设。

《指引》主体界定“醉驾”缓刑人员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送达“醉驾”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向“醉驾”缓刑人员发布“道安劝导令”,并进行入矫前宣誓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将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作为“醉驾”缓刑人员教育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进行入矫前宣告的同时,告知“醉驾”缓刑人员履行宣誓承诺、诚实遵守“道安劝导令”,并与道安办、公安交警部门协调对接、协作协同,适时安排、组织、引导“醉驾”缓刑人员参加公益活动。

《指引》要求交警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道安劝导令”、入矫前誓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社区矫正机构,协调组织“醉驾”缓刑人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益活动。交警部门在“醉驾”缓刑人员上岗前送达《道安劝导须知》,进行宣传劝导培训指导,配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红马甲、帽子、红旗、口哨等道安劝导装备,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材料。“醉驾”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每个月在主要交通路口文明劝导不少于8小时,发放宣传材料不少于200份;“现身说法”每2个月1次,同时通过“在矫通”APP将相关情况传输反馈给公安交警部门。“醉驾”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前、一审开庭宣判前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被宣告适用缓刑后,之前参加交通宣传劝导的次数、时长及宣传材料发放的份数可以折抵;“醉驾”缓刑人员可通过抖音、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形式,以自己亲身经历发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宣传视频,阅读量50人次、点赞数30个以上(截屏为证),单项两次可以折抵一次“现身说法”,或发布道安宣传材料的,单项每月一次折抵10份宣传材料。(记者 庄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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