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要求家务补偿 上杭法院对此进行积极探索
东南网11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张春明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2万元。
原告廖某(女方)与被告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男方在外工作,女方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2021年,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予妻子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外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便利创造条件,作出了一定的牺牲。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认为,妻子多年付出心血抚育子女、料理家务应获得价值认可。《民法典》生效后,离婚救济包括了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其中离婚家务补偿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目前,关于“家务补偿费”的计算方式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杭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