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厦门市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曝光
东南网9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少蓉 通讯员 陈雪松 李逵)自福建疫情发生以来,厦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查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违法行为,为抗击疫情保驾护航。继公布第一批涉疫违法典型案例之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又公布了第二批十大典型“涉疫”案例,向社会传递监管正能量。
案例1 隔离酒店食品未留样
厦门某餐饮有限公司为定点隔离酒店提供餐食服务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为某定点隔离酒店提供餐食服务的厦门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留样冰箱内的四种菜品留样量均少于125克。
当事人涉嫌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2“食品留样”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2 无法提供“入厦通行码”
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入厦通行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及虚假宣传案。9月26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的超市门店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原产国为印度的“喜代美冷冻蟹味鱼柳棒(冷冻鱼糜制品)”20袋和原料产地为挪威的“三文鱼段(冻生制品)”20袋。当事人未公示食品“入厦通行码”(“绿码”),无法提供消杀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等,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还利用店招及在门店内以“菜篮子工程”名义宣传,但无法提供相关政府申请或批复文件,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此外,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3 销售不符合规定口罩
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9月24日上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某超市的口罩供应商厦门某贸易公司位于集美区天马路的仓库检查,发现库存共27040个某品牌儿童防护口罩,其中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共17170个,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及与合格证日期不相符的共9870个。同时,现场还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5660个。
当事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4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厦门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9月19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对湖里区围里某药房检查发现,该店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了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等处方药。
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5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厦门市海沧区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9月19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药店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9月12日有两笔阿莫西林销售记录,实际只登记一次。药店人员仅提供一个处方单。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海沧区局市场监管局于9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6 结算价高于标示价格
厦门集美区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民生物资(大米)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9月25日对集美区珩山一里的超市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某款大米标示价格为2.38元/斤,实际结算价格为2.6元/斤。
当事人涉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当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7 诊所销售部分过期药
厦门市湖里区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案。湖里区市场监管局9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诊室的药品柜上有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8 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
厦门市集美区某连锁药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9月24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某连锁药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口罩均未标注商品价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集美区市场监管局26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9 未明码标价还价格欺诈
厦门市某药店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案。9月22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禾祥东路某药店检查,发现医用口罩未明码标价,“西洋参”等中药饮片和“感冒灵颗粒”等非处方药标注“优惠价”和“市场指导价”,但无法提供“市场指导价”相关依据,涉嫌违反《价格法》,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10 虚构原价还价格欺诈
厦门某医药有限公司虚构原价实施价格欺诈案。9月23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后埭溪路某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促销三七、西洋参、铁皮石斛,分别标注现价、原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三款产品原价依据,涉嫌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关规定,思明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