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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新政 ​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07-27 09:11:38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袁舒琪)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厦门发布新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厦门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厦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的重要措施,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来建?面向谁租赁?有哪些政策支持?《意见》都有明确规定。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需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鼓励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其中提到,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厦门还将进一步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通过中央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以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同时,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实现全程网办,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转化投用速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环节将提速增效。《意见》指出,将通过搭建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办。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转化投用速度。

谁来建?引导市场主体 积极参与

《意见》指出,将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此外,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租给谁?主要面向 新市民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具体面积如何控制?《意见》指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平方米-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员工居住问题。

租金多少?低于同地段 同品质市场价

此次《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将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一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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