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出台九条措施进一步提升财政服务效能
东南网5月10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近日,三明发布《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财政服务效能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13号)要求,进一步提升财政服务效能,制定九条措施。
一、压缩资金下达时限
(一)年初部门预算的资金。经市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资金按序时进度拨付。
(二)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在市人大通过当年年度预算后,财政部门原则上在6月底前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直接下达。
(三)未明确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原则上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
(四)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对上级已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对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需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位,逾期未分解下达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将项目资金下达主管部门。
(五)部门临时追加的资金。财政部门在收齐收妥部门资金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办理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经费指标下达手续。
二、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
对纳入市级财政部门评审管理的项目预算,收齐资料后,按以下规定执行,办理时限做到全省用时最短,进一步提高评审效能和压减评审时限。
(一)对1千万元以下(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对1至3千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
(三)对3至5千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5千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特殊(重大)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强化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加强政策资金争取服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做好信息传递,指导部门谋划项目,配合做好与部、省沟通汇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策资金支持。加强重点项目前期经费保障,对重大、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保障各项对接工作有序推进。对已落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大财审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工作,力争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五、严格政府采购监管
推行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实行便利化政府采购政策,通过进一步简化资格证明材料、降低投标保证金,有效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涉及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车辆控购的审核,在申报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加大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力度
加快业务办理时效,提取业务实现现场即时办结,贷款审批业务实现4个工作日内办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不断拓展网上办理事项,进一步优化以e三明为主,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等渠道共同发展的综合服务平台,大力落实“一趟不用跑”,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持续推动公积金服务转型升级。加强贷款资金投放,以二手房、现房、期房优先顺序,按月制定计划组织贷款发放,进一步满足群众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
七、落实财政资金直达和公开机制
财政部门要提高直达资金管理水平,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调拨基层;各有关单位在收到上级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上级财政备案及预算下达等工作。市直各部门要完善预决算公开机制,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在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开;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部门预决算由各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后15日内按规定内容和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升预决算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八、提高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加快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套取专项资金,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九、强化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绩效评价好的,给予优先保障并全额继续安排;绩效评价一般的,按上年度预算的95%安排;绩效评价低效、无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削减50%直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