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惠及鹿溪等流域
为积极融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健全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水环境治理力度,近日,市政府办印发《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内鹿溪、漳江、东溪3条流域实施,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
流域下游县 补偿流域上游县
《办法》明确,流域范围内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流域县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由流域下游县补偿流域上游县。
《办法》提出,要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主要因素,通过资金杠杆撬动水质提升,鼓励加大流域上游县水质保护,为下游县提供优质的水资源。
《办法》明确,水质下降但仍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则降低补偿标准;水质恶化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暂停下达补偿资金,整改后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再下达补偿资金。
按财政收入和用水量 计算补偿标准
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方面,《办法》提出采取流域下游县政府筹集、市级财政给予支持两种途径。
流域下游县政府资金筹集主要有2种方式。其一可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流域下游漳浦县(不含古雷开发区,下同)、云霄县、诏安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向市财政上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超过6%的,按6%计算,未超过6%的,按实际增长计算。
其二可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流域下游县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以0.01元/立方米计算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通过年终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
此外,市级财政给予支持筹集,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500万元用作流域生态奖补资金。
补偿资金用于 流域治污和生态保护
《办法》明确,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下游县筹集资金总额的80%,市财政局下达给平和县政府,20%部分按照上下游断面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下达。
分配到平和县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汇入鹿溪、漳江、东溪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点源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等。(记者 刘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