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新改扩建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
本报讯 (记者王金植)在道路上禁止七类行为,新建的道路投用后不得马上开挖,道路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日前,市政府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方便市民出行。
根据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有: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规定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在交付使用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鲤城区(不含江南新区)和丰泽区内的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红线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由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养护、维修,40米以下的其余道路及相关附属设施由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自行安排分级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住宅小区内道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或市政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鲤城区江南新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辖区内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实施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应事先发出通告,并应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在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修复竣工。
此外,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