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东南网1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厦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有了标准,1月1日起,由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开始施行。
学校应建在低噪声区域
为了让孩子们能在环境适宜、安全的地段安心上学,《标准指引》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选址作出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宜建设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远离地下交通轨道线路等地段,应建设在低噪声区域,学校场地宜规整、便于充分利用,同时应考虑到能合理布置南北向运动场位置及所需尺寸。此外,学校建设应远离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和地上轨道交通线路,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一般不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交通主干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80米。当学校选址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减震、降噪措施,使教学区、学生宿舍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此外,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建设还应远离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强电磁辐射、高含氡土壤等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区域。
明确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在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指标方面,《标准指引》也有明确要求,其中,幼儿园和九年制学校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完全小学≥10平方米,初中≥13平方米,普通高中≥14.5平方米,寄宿制高中≥21平方米。
幼儿活动用房应设在三层及以下,小学普通教室应设在四层及以下,中学普通教室应设在五层及以下。在满足消防安全、通风采光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增设楼层,适当增加幼儿园的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中小学的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中小学校的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高度,但高度宜控制在50米。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消防等有关规定。另外,教学用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原则上按相对应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的1.1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