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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22 10:03:19 来源:海西晨报

为深化“爱心济困”行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昨日,厦门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通知》进行详细解读。

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增长幅度6.3%。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厦门最低工资47%,占厦门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9.3%,保持全省领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此次调整幅度较大,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由每人每月510元、850元提高到595元、1020元,全自理保持260元不变。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也做相应调增。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25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在节日慰问上,增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慰问对象,每年“儿童节”慰问500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慰问金。

此外,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有所调整。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到17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72倍,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

新标准施行后,预计2021年我市低保人数将继续增加(约增至12000人),低保资金增加约720万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增加约310万元,孤儿等其他困难群众慰问补助资金增加约110万元,共计增加资金约1140万元。(海西晨报记者 蔡樱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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