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规 保障“失地”村民长久生计
厦门“失地”村民长久生计更有保障了!新规明确三种方式落实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
东南网11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 厦门“失地”村民的长久生计将更有保障了。为解决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被征地村集体和村民拥有长久稳定的收入来源,近日,厦门市出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可以采取新供地开发建设、购置房产、货币化补偿三种方式来落实发展用地指标。
昨日,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暂行规定》进行解读。
背景 部分发展用地开发效益不理想
土地被征收,村集体和村民的收入来源是不是就断了?当然不是,因为还有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发展用地作为一项安置措施,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土地被征收后,依然能拥有长久稳定的收入来源。厦门市自1991年开始施行发展用地政策,截至目前全市已批发展用地163宗,土地面积约528公顷,占应规划预留发展用地的42%。不少发展用地项目经过村集体自行建设或委托区、镇国有企业代建运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保障被征地村民长久生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发展用地项目在开发中也遇到了诸如项目开发缺乏灵活性、村集体组织缺乏开发资金、发展用地分散难以形成规模开发利用、项目选址区位不佳、开发项目效益不理想等问题。
针对发展用地项目开发中遇到的上述问题,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意愿、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前提下,厦门市出台《规定》,通过统筹规划优化选址、多元化落实发展用地指标、灵活确定土地用途、适度调整合作机制、加强全链条监管等,进一步促进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新规 可货币化补偿更灵活更有保障
《规定》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发展用地指标可以采取新供地开发建设、购置房产、货币化补偿三种方式来落实。
其中,采用购置房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购置所在区已建成的安置小区配套房产、产业园区通用厂房(配套用房),及商业、办公、租赁住房等房产作为发展用地项目经营资产。区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楼面单价原则上不高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位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未修正)的1.2倍。
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主要针对岛外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新征用地达50亩以上的村庄,所获补偿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用于购置存量房产或其他发展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货币化补偿标准与购置存量房产的补贴标准一致。
而采取新供地开发建设的,厦门市鼓励以“飞地”的方式,促进发展用地项目集中连片开发。这主要是因为,原先厦门市发展用地都是按行政村预留,容易出现有的村子获得的发展用地规模小且零散、难以形成规模开发利用的情况。对这些新供地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己进行开发运营,也可以与包括国企在内的资信好、实力强的企业合作开发运营,但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51%。新供地项目可用于开发建设工业(含通用厂房)、仓储、商业、酒店、办公、租赁住房等整体持有、整体经营的物业。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可以灵活调整用途,但不得用于开发或变相开发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