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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详细解读 在两地同时领养老金?不行!

2020-10-16 09:51:16 来源:海西晨报

在厦门和外地同时领取养老金;老人去世后,家人继续领取养老金……这样不行!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哪些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养老金?今天,《社保有事我帮您》专栏将为您详细解读哪些情况不能继续领养老金,骗取社保待遇将受到什么处罚等问题。

离退休人员去世 亲属应及时办理手续

相关文件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应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应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将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费用的手续,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骗取社保待遇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社保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被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保待遇的,会有哪些后果?

社保经办机构将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地以上同时领养老金 只能保留一地养老金

有人说自己在厦门和其他地方同时领退休金,政策允许吗?这是不行的!

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省人社厅也规定,对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多份基本养老金的,各社保机构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应立即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并及时通知退休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机构,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应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应扣除已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保金额不足抵扣的,要责令其全数退还,否则,按照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对在厦门和异地已经同时办理退休的,市人社局规定,由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自愿保留一地的养老金。选择在本市享受养老金的,由当事人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永久停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后,继续在厦门享受养老金。在异地享受养老金的,当事人应向市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在厦门领取的全部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当事人退回其在厦门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退回其个人账户总额,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退回其个人缴交的部分。上述手续办结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当事人办理退保手续并开具养老金永久停发的证明。(记者 吴斯婷 通讯员 夏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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