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县委原书记司机 受贿40万获刑一年半
闽南网9月23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作为县委书记的司机,利用县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今天,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沈某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已缴清)。
记者了解到,原审被告人沈某斌,1986年出生于诏安县,大学本科。案发前,是诏安县一名职员。
据悉,沈某斌自2012年12月开始给何德发当驾驶员,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何德发担任诏安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沈某斌仍为何德发驾驶员,2016年6月起,何德发转任诏安县委书记,沈某斌继续担任何德发驾驶员,与何德发结下密切的私人关系。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间,沈某斌利用何德发担任诏安县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帮助不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的沈某1、沈某3承揽建设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二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用于日常开支、偿还借款等。
具体违法事实包括: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斌接受沈某1的请托,答应为沈某1介绍工程项目。沈某斌打听到诏安县某乡卫生院建设用地需要平整土地,便找中间人要求承揽该土方工程,该中间人向负责该工程的诏安县某乡党委副书记田某交代,称该土方工程由沈某斌推荐的沈某1承建。同年12月,沈某1联系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亨公司),通过该公司的许某1帮助,再联系其他6家公司参与该土方工程投标,泰亨公司以1385817元中标,沈某1挂靠泰亨公司承揽该土方工程。在承建期间,沈某斌帮沈某1与诏安县某乡人民政府乡长吕某联系尽快为该工程拨付工程款,并在沈某1先后收到工程款554326.8元、846143.2元后,沈某斌于2018年2月、2019年2月分别收受沈某1给予的5万元、20万元,合计25万元。
在另一起违法事实中,沈某斌采取了同样方式,非法获利15万元。
据悉,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斌接受沈某3的请托,答应为沈某3介绍工程项目。沈某斌多次联系中间人,要求承揽诏安县某乡的一些工程项目。2018年7月,沈某斌通过吕某得知诏安县某乡要启动村庄污水治理项目,便找中间人要求承揽部分排污工程,向负责推进排污工程的某乡工作人员沈某4交代,该村的排污工程由沈某斌推荐的沈某3承建。为了推进工程进度,沈某3先行对排污工程组织施工。2018年9月,沈某3组织福建省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昇公司)等4家公司参与该工程投标,后以中标的鑫昇公司名义承揽该工程。承建期间,沈某斌帮沈某3与吕某联系尽快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在沈某3收到工程进度款288135.6元后,沈某斌于2018年11月收受沈某3给予的15万元。
案发后,沈某斌于2019年4月22日被留置,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上缴涉案所得款项40万元。
去年12月16日,长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其犯罪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沈某斌不服,提起上诉。其辩称有自首、立功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缴交款项2万元。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经漳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沈某斌与诏安县委原书记何德发关系密切,利用何德发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巨大。但其有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缴赃款,自愿缴交相关款项2万元,有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鉴于二审审理期间,沈某斌反映他人违法问题经查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其家属向该院缴交相关款项10万元,对沈某斌可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