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修订三份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准入门槛更低了
东南漳州9月7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 通讯员 林厚恩 林峰立)日前,漳州市重新修订了《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2015年4月原《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此次新印发的三份文件,是在2015年出台实施的三份文件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漳州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的重新修订,着力聚焦市区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内容上进行了针对性调整,适用于漳州市芗城、龙文两区的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的上市交易、回购管理。其申请流程更明晰、保障更完善,放宽对外来工准入条件,首次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并轨管理等。
五年间市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2329套
2015年以来,漳州市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五年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分配2329套,发放租赁补贴6064户、涉及金额1010.1万元,限价商品住房共分配884套,受理已销售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832件,已办结销售保障性住房回购7件,办理保障性住房购房人离婚、过世等手续121件,办理廉租住房退出管理24户,切实解决了大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同时,继续加快推进市区2340套公共租赁住房和1702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其中:594套公租房处于室内装修阶段,1746套公租房处于主体施工阶段;1594套限价房处于封顶装修阶段,108套限价房处于地下室施工阶段。
相比旧规 新规主要呈4个特点
与2015年版的旧规相比较,此次新修订的三份文件主要有4个特点。
申请流程更明晰。重新明确了建设模式、部门职责、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和后续管理等内容,并将原办法中的名词释义及审核流程转换成附件解析和流程图等形式,更加清晰直观,方便群众理解。
保障内容更完善。将限价房和公租房个人申请年龄统一至30周岁以上(不含特殊群体),并新增了公租房租金减免对象和租金补贴范围,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孤儿;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残疾家庭;残疾军人、烈属家庭;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人员家庭;原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已过世,未缴齐租金又确实无法追缴家庭等都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另外,将廉租房与公租房进行并轨管理,改变了以往个别困难家庭无法取得公租房房源的问题。
准入门槛更低。放宽对外来人员准入条件,非市区人员申请时的收入(财产)准入条件享有与市区城镇常住居民同等标准,有特定机动车的家庭不再限定申请,即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权属登记更简化。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不再由物价部门确定土地收益等价款,仅需市住建部门审核确定并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收缴所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相关术语解释
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竞房价、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保障性商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