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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7月底前发放到位

2020-07-21 23:30:37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7月20日讯(本网记者 邹玒 通讯员 吴斯婷)7月17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今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里要求,厦门市已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自今年起不再制定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直接按省调整方案执行。同时,经省里同意,厦门市原有的高于省里待遇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高龄补贴继续保留,按原办法执行。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调整。

总体调整水平按2019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部分与挂钩调整部分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增加;挂钩调整部分,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不含军转补贴等各类代发项目)标准的2.35%调整增加;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此外,对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其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不含军转补贴等各类代发项目)低于省公布的平均养老金2644元的,补齐至2644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企业退休高龄人员的倾斜调整继续按厦门市现行的标准和做法执行,即年满70至74周岁的享受100元;年满75至79周岁的享受150元;年满80周岁的享受200元。退休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即由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自动为其增发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不再集中调整。

因此,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人员,到龄次月已经享受了高龄补贴,故本次补发的调整金额里不包含调增的高龄补贴。

此次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今年挂钩调整除与本人月养老金挂钩以外,还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这是厦门市首次采用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办法。

累计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例如,累计缴费年限30年3个月,本次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增加30.5元,累计缴费年限30年8个月,本次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增加31元。

本次调整将于7月底前补发今年1月至7月的调整金额,从8月起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请退休人员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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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退休人员具体的调整明细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xm.gov.cn/)”,或在人社部门自助服务终端查询,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到市、区社保中心专设窗口现场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向原所在单位咨询,由单位人事进行解答。

调整范围

“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此次调整范围。

企业退休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领取养老金。2019年12月31日前刑满释放的人员,参与本次养老金调整,2020年1月1日后刑满释放的人员,不属本次调整对象。

企业退休社区矫正对象(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矫正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的人员,参与本次养老金调整,2020年1月1日后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矫正的人员,不属本次调整对象,仍按原标准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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