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打造金融强市
东南网6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金融条例(草案)》)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为厦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支撑。
厦门打造金融强市
经过多年发展,厦门金融业已经初具规模,2019年金融业实现增加值660.7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1.02%。截止2019年底,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厦门市共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730家。
去年以来,厦门市将打造金融强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置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明确要求加快厦门市地方金融立法,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最高拟罚百万元
《金融条例(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安排地方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创新、地方金融人才的奖励以及与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人才按规定给予多方面政策优惠。
同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记录制度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稳妥有序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此外,《金融条例(草案)》也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未依法进行备案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地方金融业务广告规范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其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