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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监测设施 长乐一公司被罚50万元

2020-06-05 10:49:52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6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沈珺莹)今天是世界环境日,福州中院昨日以“唱响司法‘山海经’ 守护福州‘高颜值’”为主题,召开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福州法院生态司法审判和保护的概况,并发布《福州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绿皮书(2019.1-2020.5)》和十大典型案例。

绿皮书显示,2019年以来,福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352件,审结331件,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总体态势平稳,环境资源保护状况形势向好。

长乐某印染有限公司是环保部门确定的福州市长乐区重点排污单位。为达到向外违法排放未达标污水不被环保部门发现及查处的目的,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公司生产排放的污水超标或可能超标时,将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水管道断开,把连接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插在装有达到排放标准水样的矿泉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对所排污水正常采样。

截至2018年6月26日,刘某某多次指使郑某某、普某在公司排放污水可能超标以及公司停产时,采取上述方式干扰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自动采样,并将造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致使该公司生产排污期间及停产期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并污染环境。

长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长乐某印染有限公司为逃避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的监管和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采样,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还排放氨氮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污染环境罪。鉴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较污染环境罪重,故本案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罪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长乐某印染有限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50万元。林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刘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郑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普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长乐区有诸多纺织、印染、钢铁等排污企业,不排除部分企业为经济效益铤而走险,牺牲环境利益的可能性。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在长乐区引起较大反响,既使环保部门加强对该类行为的监管巡查,又为其他企业敲响警钟,促使他们主动整改,对推进美丽长乐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福州法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犯罪和高发多发性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先后开展“忠诚保平安 利剑除黑恶”“打击闽江流域采砂犯罪”“助力美丽乡村建设”等专项行动,深挖、严打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霸”“砂霸”“渣霸”“村霸”,彻查、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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