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复工复产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出台,要求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秉持这一理念,妥善执结一起涉及福建聚丙烯生产企业执行案件,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9年7月,上海某公司诉至鼓楼法院,称福建某公司向其购买污水预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回水处理工艺设备,但未如约交付款项,遂请求法院判令福建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及利息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分三期支付货款,上海某公司在收到第二期款项后,派遣技术人员到达福建某公司对设备进行指导安装服务及调试,保证设备正常投用与运行。因福建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合同欠款,且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资金紧张,为保障顺利复工复产,2020年3月,上海某公司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9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福建某公司生产H30S、Z30S型号的聚丙烯,是生产无纺布的主要原料,即一次性医用口罩第一层和亲肤层的主要原料,该公司现日产量可达1300吨聚丙烯,并供应全国各地的口罩企业。且上海某公司申请执行后不久,被执行人即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了第二期的付款义务,有良好的履约意愿。
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如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企业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为推动案件尽快执结,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承办法官迅速联系申请执行人,请他们尽快按照协议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设备调试安装,并在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派员到场指导调试安装后,被执行人如期支付了最后一笔货款。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全部执行案款后,向鼓楼法院出具了结案申请。该案圆满执结。(记者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