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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交警开展二轮非机动车违法整治,哪些行为会被抓?

2020-04-26 12:14:21 来源:福清交警微发布

近年来,福清市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较大部分是因为二轮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引起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二轮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引导二轮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安全有序出行,福清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对二轮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持续整治、常抓不懈。

特别是针对二轮非机动车的六类重点违法行为开展严厉整治,确保辖区道路交通更安全、更畅通、更有序。

今天盘点了一下二轮非机动车常见的几种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处以2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福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的,处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处以2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非机动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非机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非机动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驾驶超标二轮非机动车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加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以50元罚款。

除了以上常见的二轮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外,福清交警还将重点整治外卖、快递配送等行业的二轮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深化警媒联动机制,曝光和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广大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曝光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在此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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