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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分类帮扶特殊困难群众 务工超一年的外来人口可享临时救助

2020-04-24 10:37:36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4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出台《建立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按照“兜底保障群体”“边缘困难群体”“其他困难群体”三大类对象界定划分、分类帮扶。

兜底保障群体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边缘困难群体包括低收入群众,因病、因学等支出型贫困群众,各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如:困难职工、困难职业病患者)。其他困难群体指上述对象之外,遭遇重特大急难事故且具有福州户籍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普通群众。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

提高集中供养保障标准

《方案》提出突破现有城乡一体化后的低保标准,允许各县(市)区根据经济、财力、物价等因素,适当提高当地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对因重病重残申请单人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若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超过70周岁,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的,可不核查、计算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个人收入和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

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标准,对集中供养的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在现有供养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600元和2000元,分别达到3187元和3884元。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各类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属地保障和分级接收原则,优先为本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临时救助对象扩大到

务工超过一年外来人口

《方案》明确,对边缘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因高额医疗费用或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超出家庭可支配能力的,可按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的30%左右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0%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

将临时救助对象从本市户籍(含持有福州市居住证)人口扩大到在福州市务工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口,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情况紧急时,如突发公共事件,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启用临时救助资金采购生活物资等方式,开展应急临时救助。

对兜底保障群体

落实5大类教育资助

2020年底前,福州市将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保障范围,享受相应待遇。对边缘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因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经认定为低保对象的,往前追溯12个月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计算,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2021年以后,精准分类解决困难群众就医负担问题,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对兜底保障群体家庭的适龄子女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资助、普通高中资助、中职教育资助和普通高等教育资助5大类教育资助政策。对边缘困难群体和其他困难群体家庭的适龄子女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教材费等资助政策;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则按照《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划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

全额低保对象免收

实物配租房源租金

福州市将符合条件的兜底保障群体家庭或个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优先保障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住房需求。对享受全额低保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免收实物配租房源租金,对享受差额低保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照0.9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边缘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参照定向配租方式优先保障该类群体住房需求。

将现行省定灾民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省定人均1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省定人均600元/月,救助期3个月~6个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省定人均100元)分别再提高30%。

福州市将兜底保障群体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边缘困难群体和其他困难群体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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