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实行“防控疫情,十项纪律”严查严管严控措施
关于实施“防控疫情,十项纪律”守护家园的公告
为确保福州高新区辖区平安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非常时期必须执行非常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高新区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采取“防控疫情,十项纪律”的严查严管严控措施,现公告如下:
1.凡是高新区市民一律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2.凡是全区所有村庄、小区、单位和部门,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严格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
外来人员和车辆严格进行管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凡是拒不配合各卡口、检查点检测的人员,严肃执行集中隔离观察规定。
3.凡是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市民,严格进行医学观察和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不主动排查和报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村(社区)、镇领导责任。对发现确诊病例所在的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严格实行封闭管理。
4.凡是1月20日之后来往湖北、温州等疫区或与疫区有接触、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返回人员,严格要求在1小时内主动向企业及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凡是1月20日之后外省(湖北省、温州市外)入区人员,严格要求1小时内主动向单位、企业及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填报一般健康信息登记表;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依法严肃追究个人责任。
5.凡是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街道商铺,严格实施关闭运营措施。农贸市场、米店、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严格执行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严格进行人员测温、口罩佩戴。快递、外卖严格实行无接触配送。对违反临时停业管制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6.凡是“红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严格执行村、社区备案制度。
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含民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处理。
7.凡是外出必须戴口罩,严格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8.凡是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严格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
凡是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依法严肃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9.凡是辖区各单位,严禁在2月9日之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区。凡是未经批准同意的企业,严禁开(复)工。若擅自开(复)工,依法严肃处理。
10.凡是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严格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凡是南屿镇、村镇办和各村(居)干部落实“敲门行动”等防控工作不到位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时报告辖区内聚集性活动的,严肃问责处理。
福州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相关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