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针对适用该项政策的纳税人发布提醒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翁倩 江肖玮)在2019年国家推行的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不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带来的减税红利。新的一年到了,厦门市税务局日前提醒仍适用该项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提交过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不适用于2020年度,今年应再次提交声明,以便及时享受减税红利。
据介绍,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去年9月底又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10%进一步提高至15%。
那么,对于2019年不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有机会享受到加计抵减政策呢?税务机关表示,这是有可能的。因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重新计算确定。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在2020年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在2020年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或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只可以按更优惠的15%加计抵减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名词】
加计抵减
“所谓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税务人员介绍说,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